闵行律师-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

根据 “房地一体” 原则,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地上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案例
某企业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企业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厂房。借款到期后,企业无法偿还债务,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过程中,对于地上新增厂房的处置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新增厂房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应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中,银行仅对土地使用权及原有建筑物对应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新增厂房的价款应返还给企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同时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规定确立了 “房地一体” 的抵押原则和新增建筑物的处置规则。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抵押人的财产权益,确保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合理处置。
律师建议
土地使用权人在抵押土地时,应充分考虑后续建设计划,避免因新增建筑物影响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要对抵押土地上的现有建筑物及未来建设规划进行充分调查,评估风险。在实现抵押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确保自身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对于地上新增建筑物的价值评估和价款分配,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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