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律师-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自己故意撞向正常行驶的车辆,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加害人本身也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虽是故意的,通常只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而非完全免除。
受害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导致被车辆撞伤,那么可以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在正常行走时,被乙扔的东西砸伤,但东西是丙先扔向乙,乙又扔向了甲,那么丙的行为是导致甲受伤的第三人原因,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加害人与第三人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可能无法因第三人原因而完全免责。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海啸、战争、武装冲突等。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过,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产品未投入流通等特殊情形: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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