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律师离婚纠纷:情感破裂后的法律博弈

在婚姻的漫长旅途中,并非所有夫妻都能携手走到最后。当感情破裂,离婚纠纷往往随之而来,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不仅关乎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对家庭、社会产生着深远影响。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以及经济压力等问题,矛盾日益加深。李先生经常加班应酬,对家庭的关心逐渐减少,张女士则觉得自己独自承担了太多家庭责任,夫妻间的沟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争吵成了家常便饭。最终,张女士认为这段婚姻已无法挽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以及若干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双方各执一词。张女士认为自己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且因照顾孩子和家务影响了自己的职业发展,应在财产分割上予以倾斜。而李先生则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平均分配,同时强调自己在工作中的努力也是为了家庭的经济稳定。
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量因素。《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他们的孩子已经 6 岁,张女士表示自己一直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与孩子感情深厚,且自己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能够更好地陪伴孩子成长。李先生则认为自己经济条件更优,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
除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离婚纠纷还可能涉及债务承担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李先生曾因投资生意向朋友借款一笔,张女士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且该投资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纠纷的法律博弈中,双方都应依据法律法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判决,尽量减少离婚对当事人尤其是子女造成的伤害,为一段破碎的婚姻关系画上一个相对合理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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