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律师介绍一下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直接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拘留,但需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的执行程序
拘留的决定 :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拘留的执行:
出示证件: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异地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通知家属: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部门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后的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的变更和解除 :
变更强制措施: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如 “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 “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申诉与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 3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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