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闵行律师助力建筑工程纠纷化解胜诉案例
案例背景
案情简介:上海的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写字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 5000 万元,工期为 18 个月,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款项。施工期间,甲公司遭遇多次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量对应造价约 800 万元,且因乙开发商资金周转问题,出现多次工程款逾期支付情况,拖欠款项达 1200 余万元,导致工程多次间歇性停工,最终工期延误 6 个月。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总额、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期延误责任归属产生严重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一是工程量变更部分的签证手续存在部分瑕疵,部分设计变更通知仅有口头传达后补书面文件不规范,对于新增工程量及造价认定复杂;二是工期延误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需清晰区分责任系开发商资金拖欠主导还是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管理不善;三是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标准略高于当时市场常见司法调整尺度,开发商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
辩护过程
证据收集与整理:甲公司代理律师团队深入施工现场,与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等反复核实,收集整理出完整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工人出勤表等基础资料佐证实际施工进度与新增工程量投入;针对设计变更,梳理往来邮件、会议纪要中涉及变更指令内容,补充完善不规范的签证流程,形成逻辑连贯的证据链以证明新增工程量属实且计价合理。同时,将每次催款函、双方沟通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等汇总,用以明确开发商逾期付款事实与时长。
法律条文运用与策略制定:依据《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量变更按 “有约从约、无约依法” 原则,结合当地建设工程计价规范,为新增工程量争取合理计价;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类似司法判例,强调开发商主观过错及甲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反驳调减诉求;在工期延误责任界定上,以资金未按时到位必然影响施工连续性为突破口,佐以停工复工指令下达与资金到账时间关联证据,证明延误主因在开发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量中 720 万元(扣除部分证据不足部分)予以认可,判决乙开发商支付拖欠工程款 120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适当调减至合理区间,综合资金占用损失与公平原则),同时认定工期延误主要责任归乙开发商,驳回其反诉甲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的请求。
律师点评分析
证据层面:在建筑工程纠纷里,施工现场各类文件繁杂琐碎,但精准收集、梳理关键书证物证是基石。本案中原始施工日志等资料是还原施工过程、证明新增工程量不可或缺的支撑,即便签证有瑕疵,也能 “补全拼图”,启示建筑企业日常要规范资料管理,律师办案要深挖现场细节证据。
法律适用:建设工程领域法规政策、计价规范更新频繁且具地域差异,熟悉并灵活运用《民法典》合同编及本地工程计价、工期管理细则是关键。本案按既有合同又依行业规范争取新增工程量造价,展示精准法条援引与行业规则结合在复杂纠纷中的 “定分止争” 力量。
策略技巧:面对违约金争议,巧用司法判例权衡利弊,既不过度诉求引发法官反感,又守住合理损失底线;工期责任界定上,抓住资金支付与施工逻辑联系,打破 “各打五十大板” 僵局,凸显律师在复杂纠纷中厘清主次、有的放矢制定攻防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整体为建筑工程纠纷处理提供多维度借鉴样本。
案情简介:上海的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写字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 5000 万元,工期为 18 个月,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款项。施工期间,甲公司遭遇多次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量对应造价约 800 万元,且因乙开发商资金周转问题,出现多次工程款逾期支付情况,拖欠款项达 1200 余万元,导致工程多次间歇性停工,最终工期延误 6 个月。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总额、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期延误责任归属产生严重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一是工程量变更部分的签证手续存在部分瑕疵,部分设计变更通知仅有口头传达后补书面文件不规范,对于新增工程量及造价认定复杂;二是工期延误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需清晰区分责任系开发商资金拖欠主导还是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管理不善;三是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标准略高于当时市场常见司法调整尺度,开发商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
辩护过程
证据收集与整理:甲公司代理律师团队深入施工现场,与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等反复核实,收集整理出完整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工人出勤表等基础资料佐证实际施工进度与新增工程量投入;针对设计变更,梳理往来邮件、会议纪要中涉及变更指令内容,补充完善不规范的签证流程,形成逻辑连贯的证据链以证明新增工程量属实且计价合理。同时,将每次催款函、双方沟通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等汇总,用以明确开发商逾期付款事实与时长。
法律条文运用与策略制定:依据《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量变更按 “有约从约、无约依法” 原则,结合当地建设工程计价规范,为新增工程量争取合理计价;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类似司法判例,强调开发商主观过错及甲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反驳调减诉求;在工期延误责任界定上,以资金未按时到位必然影响施工连续性为突破口,佐以停工复工指令下达与资金到账时间关联证据,证明延误主因在开发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量中 720 万元(扣除部分证据不足部分)予以认可,判决乙开发商支付拖欠工程款 120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适当调减至合理区间,综合资金占用损失与公平原则),同时认定工期延误主要责任归乙开发商,驳回其反诉甲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的请求。
律师点评分析
证据层面:在建筑工程纠纷里,施工现场各类文件繁杂琐碎,但精准收集、梳理关键书证物证是基石。本案中原始施工日志等资料是还原施工过程、证明新增工程量不可或缺的支撑,即便签证有瑕疵,也能 “补全拼图”,启示建筑企业日常要规范资料管理,律师办案要深挖现场细节证据。
法律适用:建设工程领域法规政策、计价规范更新频繁且具地域差异,熟悉并灵活运用《民法典》合同编及本地工程计价、工期管理细则是关键。本案按既有合同又依行业规范争取新增工程量造价,展示精准法条援引与行业规则结合在复杂纠纷中的 “定分止争” 力量。
策略技巧:面对违约金争议,巧用司法判例权衡利弊,既不过度诉求引发法官反感,又守住合理损失底线;工期责任界定上,抓住资金支付与施工逻辑联系,打破 “各打五十大板” 僵局,凸显律师在复杂纠纷中厘清主次、有的放矢制定攻防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整体为建筑工程纠纷处理提供多维度借鉴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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