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律师-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哪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民事上,依据《民法典》及监理合同约定,需对建设单位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某监理公司负责某住宅小区工程监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钢筋、混凝土等关键材料进行严格验收,对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未及时制止。工程竣工后,房屋出现多处墙体裂缝、楼板下沉等质量问题。经调查,部分钢筋实际规格低于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建设单位向监理公司索赔,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赔偿建设单位修复费用、因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等共计 300 万元。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公司处以 80 万元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
法律分析
工程监理制度旨在通过第三方监督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本案中,监理公司未履行材料验收、施工过程监督等基本职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违反法定义务。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对监理单位失职行为的双重规制,维护了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律师建议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监理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在监理过程中,做好监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并留存相关证据。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和信誉,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职责、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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