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工程质量争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A 与建筑工程公司 B 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 B 公司承建 A 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A 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屋顶渗漏等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要求 B 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的违约责任。B 公司则认为这些质量问题是由于 A 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缺陷以及设计变更导致的,并非自身施工原因,双方僵持不下,B 公司将 A 公司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A 公司提供了质量检测报告,指出问题房屋的具体质量缺陷情况。B 公司则提交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检验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以及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自身施工符合规范且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 A 公司提供的部分批次建筑材料质量不稳定所致,但 B 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未严格按照变更后的设计要求施工的情况,对部分质量问题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 A 公司支付扣除合理修复费用后的剩余工程款,B 公司承担相应部分的修复责任。
法律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的义务,发包人有提供合格建筑材料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当出现工程质量争议时,首先需要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这就涉及到复杂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是发包人提供材料缺陷导致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承包人自身施工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其修复和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双方证据确定各自过错比例来划分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应用。这也提醒建设工程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把控材料质量、规范施工流程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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