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律师离婚纠纷之财产分割争议

案例详情:
王某与赵某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购买时价值 80 万元,其中首付款 30 万元由双方家庭共同出资,王某家庭出资 20 万元,赵某家庭出资 10 万元,剩余 50 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此外,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投资获得一笔 30 万元的收益,赵某则有 10 万元的个人积蓄。现因感情破裂,双方走向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王某认为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自己家庭出资多,应分得更多份额;赵某则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同时对于王某的投资收益,赵某认为自己也应分得一半,而王某则觉得这是自己个人投资智慧所得,不应完全平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需按照房产现市场价值补偿赵某相应的份额。对于双方家庭的首付款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关于王某的投资收益,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赵某的 10 万元个人积蓄归赵某所有。
法律分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这种大额资产,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产虽有双方家庭出资差异,但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况使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了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对于投资收益,只要是在婚姻期间获得,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经济的理念。而赵某的个人积蓄,因其能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延续,归其个人所有。这样的判决既遵循了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和分割的规定,又考虑到了个案中的具体情况,保障了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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